各位新老客户:
2008年度汇算清缴及税审工作开始启动,由于新税法开始实施,今年汇算清缴及税审呈现新的不同:
1、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5月底;
2、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见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3、纳税主体发生变化,一些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如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包括红筹公司等也成为今年需要在中国进行汇算清缴及税审的企业;
4、四川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
与以往不变的是: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到3月底;
2、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税审,只能税务师事务所做税审;(见国税函[2006]6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报表审计按会计准则谨慎原则可能会计亏损,而税务师事务所是税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税务盈利一旦偷税有刑事责任,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更高收费应该更高。两者角度不同不可替代。
3、我公司具备长期为省内多个行业的龙头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团队,我们承诺在川价函[2008]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对新老客户提供最大限度的优惠,但绝不进行恶意低质低价竞争;
4、如果需要我们提供汇算清缴服务,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咨询电话:865271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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