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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对特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政策的回顾与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6/12/25
税收政策回顾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税收政策回顾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明确:“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四是总包或分包合同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文件对比

这两个问题对于同样的塑钢门窗有两种处理方式,两者相互比较后者应该是对以往对同一计税依据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的矛盾的解决,并且对这一特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做为建筑安装的一种特殊的专业承包在实践上更加明确,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两份文件在同时执行的状态,财务处理和税务稽查都各有说辞。

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其中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税函发[1997]186号)名列其中,这就彻底解决了近年来实践操作的理论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1] A建筑公司2005年承揽甲公司某项目工程2000万元,A将其中1000万元玻璃幕墙、塑钢门窗分包给B公司(其中注明安装费300万元),问A、B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假设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答]:
  B公司若具备上述资质等条件,则应缴纳增值税119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分包营业税9万元,B公司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不再负担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2000-1000)*3%=30万元

1)B公司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700*17% = 119万元

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300*3%=9万元

2)B公司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A公司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2] 具备玻璃幕墙、塑钢门窗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05年承揽甲公司某项目工程2000万元,合同注明玻璃幕墙安装价款200万元,A将其中1000万元玻璃幕墙材料供应分包给B公司,A公司自行安装,问A、B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解答]:

A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2000*3%=60万元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A公司只是安装,不是生产和安装,所以A公司不能从总承包价款中减去玻璃幕墙、铝合金采购款项,应该全额计算营业税。
[案例3] 甲公司2005年建造某项目工程2000万元,分别与A、B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将其中1000万元主体工程承包给A建筑公司,将1000万元玻璃幕墙、塑钢门窗工程承包给B公司(其中安装费300万元),问A、B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解答]:

A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

1)B公司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700*17%=119万元

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00*3%=9万元

2)B公司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甲公司与A、B公司是按照两个施工总包合同分别签定的,不存在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因属于特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也不适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A公司不用考虑B公司施工合同是否为甲方供料。

由以上三种特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签定不同的承包合同将直接影响到税金的多少,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

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各地基本遵照“以票管税”的原则,且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具体操作上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代开具工程款发票上减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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