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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发表时间:2004/4/26 17:30:41
高金平
实施企业并购的原因很多。企业可能为了同业竞争,可以会实施横向并购;为了获得对方公司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也可能实施并购;为了实施业务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可能会实施并购;为了获得同行业中的优秀人力资源、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而增加其核心竞争力,也可能实施并购等等。本文将对企业并购业务中的涉税问题作些简要分析,供战略投资者们实施并购时参考。
一、 企业并购可以节省营业税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
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120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然后将公司解散。在该笔业务当中,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不动产将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
二、 企业并购可以节省消费税
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也有例外,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如果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消费税将得到免除。
举例说明: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计算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比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三、 并购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众观国内并购案例,95%的并购案例均是采取股权重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形式。在股权重组形式下,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将可以减少以后年度所得税990万元。
四、 税收优惠在并购后继续执行
无论是采取公司合并还是股权重组式并购,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此外,国税发[2003]6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只要资本金占目标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达到25%,目标公司就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税收优惠。这样,外国投资者无需从无到有投资举办新企业,只要找一家合适的目标公司参股即可,不仅低成本扩张,而且可以“双赢”。
五、 企业并购涉税风险及防范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及防范也是并购业务十分重要的一环。企业并购最常见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股权受让两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根据此规定,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实施企业并购,如果被收购企业在并购前存在重大偷逃税行为,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将由并购后的企业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对企业偷逃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踪。如果查出并购前企业的偷逃税问题,并购方企业将会为原股东“买单”。而收购时,由于没有对这些潜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审计,导致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虚增,并购方收购时负出的代价也很高。这不仅会导致并购方企业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而且会影响这些国际性投资公司的声誉。
投资公司如何降低收购业务的税收风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税务审计来解决这一问题。投资公司在实施收购前,应先对被收购企业的纳税义务、财产损失、潜在亏损等方面进行综合审计,然后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在这个基础上再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最后再进行账务调整。通过税务审计,将各项应计未计费用、折旧、税收全部补提,从而减少了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降低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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