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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注会行业惩戒规则发布
发表时间:2008/10/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讯 2008年10月14日,中注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中注协在全面总结近年来监管惩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行业管理的实际,对行业惩戒相关规则进行了最新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行业惩戒实践的需要。《惩戒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2.惩戒的种类与适用;3.惩戒的实施机构;4.惩戒的回避;5.惩戒的程序和决定;6.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惩戒的申诉;7.附则。
  新办法比旧办法,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调整了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时限、申诉程序的调整和补充、到场陈述申辩和申诉的规定等。中注协在对《惩戒办法》进行上述修改的同时,还对《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相应内容也作了修改。
  除此之外,惩戒办法还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质量控制业务时七项“不得为之”。业内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爱面子的行业,信誉是其立足之本。多达二十五项的“不得为之”,对于全面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塑公正客观独立之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但能否落实,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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