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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企业年金纳税案例详解
发表时间:2012/12/11
来源:中国税网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要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可以建立”一词表明,企业年金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一种企业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又对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在此,笔者提示,企业年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6个问题。
  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一是不得作为费用在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二是要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工程师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也就是说,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是不得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二是必须单独作为个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三是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续例1,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
  两项合计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840元(745+95)均由企业代扣代缴,李某实际税收拿到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年金不征税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张某今年2月、3月的工资分别是2400元、2800元,公司按月为其年金企业缴费1000元,张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之和是3400元(2400+1000),达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企业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元(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3800-3500),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元(300×3%)。
  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多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
  续例1,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并于2011年12月一次性 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4.38倍(4995÷12÷95)。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
  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 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由于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相似,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对于职工享受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未达到服务年限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予条件的情况,企业将可以随之终止年金合同。因此,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最终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而需要退税的问题。
  续例1,假如该公司为李某按月缴存年金已满2年,企业缴费金额合计48000元。双方约定李某要服务5年才能拿到企业缴费100%的归属比例。今年初,李某因故提前离开企业,根据约定,李某只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的40%(2÷5×100%),即19200元(48000×40%)。此时,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
  2010年1月~2011年8月,年金已纳税3500元[(2000×15%-125)×20];2011年9月~2011年12月年金已纳税380元[(2000×10%-105)×4],合计3880元(3500+380);应退税款2328元[3880×(1-19200÷48000)]。
  以前年度年金未扣税的处理方法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对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再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3,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2010年公司按月为员工殷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1800元,2010年殷某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0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如何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先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殷某个人适用税率。2010年殷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116000-20000)÷12],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年金需要补税。2010年殷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元(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元(1800×20%-375),小于0.根据9号公告规定,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因此,殷某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1800×5%)。
  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就是说,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如果不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实际上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既关系到企业以后的退税,又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企业只有履行了纳税申报手续,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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