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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日常生产生活中哪些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3/3/14
来源:中国税网

  某企业为销售本单位产品开展促销活动,以路演形式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礼品,每份礼品价值198元,共计发放礼品100份。同时,通过召开周年庆典等形式,向与会的其他单位人员赠送礼品,每份礼品价值688元,共计发放礼品100份。企业会计人员认为个人取得这些赠送的礼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应税税目,所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提醒,对于个人取得上述礼品,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共计发放礼品价值88600元,适用20%的税率,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720元,个人取得礼品后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有哪些所得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十一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其中,第十一条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此,国务院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税目的征收管理。笔者收集整理了我国财政税务部门明确规定的应按“其他所得”征税的相关文件,提醒纳税人注意。
  一、个人取得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除三种情形外,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50号)规定了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三是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该文件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第二条有关个人取得其他单位发放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除三种情形外,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除该条款规定之外的原因,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担保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证券公司为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者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六、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取得人寿保险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客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八、个人取得“蔡冠深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规定,对于中科院院士从“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取得的院士荣誉奖金,应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其他种类的荣誉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取得银行部门支付的揽储奖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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