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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营改增”,远洋运输企业宜早做纳税安排
发表时间:2013/6/8
来源:中国税网

  远洋运输企业提供船舶租赁业务,一般有程租、期租、光租等方式。
  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总的来说,期租和程租本质上是提供劳务,而光租则是让渡资产使用权。
  “营改增”后,运输方式不同,税负也有明显差别。远洋运输企业可考虑“营改增”后不同运输业务的税负变化,合理进行纳税安排。
  “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
  “营改增”前,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率3%;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业务,属于有行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其他运输企业“营改增”前后与远洋运输企业类同。
  运输方式的性质差异
  根据“营改增”试点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光租与其他运输方式税负比较
  案例:A远洋运输公司2011年12月为B公司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净收益200-10=190(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营业税200×(5%-3%)=4(万元)。
  “营改增”后,在同样条件下(若不考虑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在3种方式下不存在差异),A远洋运输公司2012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净收益200-29.06=170.94(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增值税29.06-200÷(1+11%)×11%=9.25(万元),即减少净收益9.25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企业通过与客户协商,为客户所提供的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以完成某一航次运输业务或一定期限的运输业务,改变纯运输工具的出租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
  其他运输业务同样如此,只提供运输车辆给他人使用,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配备有司机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两者存在6%的税负之差,此类型企业应在“营改增”后作好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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