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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锦囊
增值税税务检查主要政策依据(3)
发表时间:2005/6/27 17:32:57
(三)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条例》四条)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关于偷税额的确认(国税发[98]66号部分取消
(1)偷税数额应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2)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全部进项税额-存货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确认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额。
(4)偷税额的补征入库,应当按调查期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为正数,作补税处理,若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5)对一般纳税人偷税的罚款,应当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十九条)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具体为:(《细则》三十三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细则》三十条)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自98年7月1日起实行4%征收率。
(财税字[9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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