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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6-29 14:36:13 |
1、立法宗旨变化。第1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第8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 3、受尊重权。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便利纳税人。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5、延期申报权。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6、延期缴纳税款权。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7、第3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8、核定税款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权力。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9、受赔偿权。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1、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第4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13、退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第51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由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 15、第54条规定,对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6、第78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7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复议前提条件变化。第88条规定,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放宽复议申请的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复议权。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相应的,对违反或损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法律责任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进行国家赔偿的规定。同时,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许多规定也都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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