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热点快报
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实务探讨
发表时间:2021/1/8
  污水处理劳务,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摘自《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随着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也越来越多的开工运营,有的项目是政府下属部门直接投资运营,有的项目是政府通过PPP项目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和运营,不管以哪一种方式呈现,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污水处理劳务都涉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因此,本文从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梳理的角度,和大家探讨实务中需要关注的地方。

  一、污水处理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和税率
  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列示,污水处理劳务,税收分类编码为2010300000000000000,归于加工劳务类,适用17%/16%/13%税率。
  2020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从上面的政策和比对结果可以看出,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之前,即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污水处理劳务不区分业务类型,统一按照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7%/16%/13%的增值税税率。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之后,即2020年5月1日起,污水处理劳务需要按照业务类型区分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同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将污水通过专业化处理后,不产生货物,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直接排放,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若污水处理厂将污水通过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如污泥、再生水等,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归属权判断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即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28日在官网互动交流中回复了关于污水处理业务适用政策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污水处理厂的专业化处理中,除了污水专业化处理后直接排放外,还会产生污泥,而污泥还可以通过专业化处理变成商品交易,如果污水专业化处理后产生了可销售的污泥,同时与委托方的合同中约定了污泥的权属归委托方,则污水处理劳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从污水处理业务构成角度分析,污泥处置收入远低于污水处理收入,如以污泥权属归委托方的方式,必然会增加污水处理厂的增值税税负,此时,污水处理厂可与委托方谈判关于污泥的归属权问题,若能约定污泥的权属归受托方,则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按照现行的征管程序,污水处理劳务因符合新政策条件而适用新的税目和税率,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查资料,但应留存合同等符合条件的资料留存备查。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劳务和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均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退税比例为70%。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应符合的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情形
  1、未单独核算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受到处罚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信用属于C级或D级。(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文,满足条件可修复;自2020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文,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4、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实务中需关注的事项
  1、及时提交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相关申请
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材料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无法填报即征即退相应栏次,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无法正确填报,影响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
  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发生大量的建设成本,同时会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阶段不会产生污水处理收入,如果在建设期不及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申请,对应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进项税额则无法正确填报到即征即退进项税额中,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在一般项目中列示,而当企业产生收入并提交即征即退申请后,填报在一般项目中的期末留抵税额无法再转填报到即征即退栏次中,导致企业无法正确申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从而导致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笔者建议,污水处理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初期,取得符合条件的相关证照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各期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中即征即退相应栏次。同时,账面按项目分别核算,正确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各期应纳税额等,必要时可通过台账记录各期数据。
  2、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笔者建议,企业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别核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公共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各期申报增值税时,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分摊,准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同时留存分摊台账,留存备查。

  作者: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 伍智文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