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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12月24日

  四川省税务局重发公告,再次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认、清算类型划分、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等七方面内容,13号公告与原即将到期的20155号公告实质性内容一致,只是强调了省内税政统一,以实现税负公平;另外,不论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国税发【2009】年91号申报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及清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